恶意增加工作量逼员工“自动”离职 这种行为违法!

劳动者权益保护关乎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和员工双向奔赴,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实中,有用人单位想解雇员工,但又不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于是开始动“歪脑筋”,找各种理由逼迫员工“自动”离职。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沈女士是一位平面设计师,就职于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两年后,公司要裁员,于是找到沈女士协商离职补偿问题,但双方没有谈拢。随即沈女士所在的三人小组的工作量,一个月内从每人每天设计40来张图,增加到50多张,再增加到60多张,再增加到70多张。沈女士和同事抗议后,公司以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等为由,向沈女士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庭上,沈女士表示,公司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逼迫自己离职。

沈女士:我们之前都是正常的工作量。自从他跟我们谈完想让我们离职什么的,他又加上去的工作量。

对于增加工作量一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解称,这并非逼迫员工离职,而是正常业务需要。

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能第三季度客户少,那她的工作量考核可能相对减少一些;然后第四季度多,一二季度多,那可能考核量也就多一些。我觉得这个是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情况的。

对此说法,沈女士的同事在出庭作证时予以了否认。

沈女士同事:有可能会有那种客户突然提出的需求,说让我们加班完成,但是不会像这种一直连续地,每天都七八十张,基本上就是一两天的事。一两天完成了之后就基本上恢复平常的工作量了。

经法院调查,这家科技公司提交的考核表备注显示,季度总素材完成量在2400稿以上,评分即达到满分5分。按照该标准,每人每个工作日的任务量约为40张。在出庭作证时,沈女士的两名同事也表示,公司突然大幅度增加工作量,就是要逼迫他们离职。

沈女士同事:那个时候公司和我们商议过要求裁员,但是想让我们自己提出离职,当时我们没有同意。后来一个多月,就突然给我们加了很多很多工作量,想要逼我们走。

沈女士同事:每天70张,就一直在这么刁难,但是这个工作量根本完不成。

两位同事表示,在沈女士因拒绝不合理的工作量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工作量很快就恢复了正常。

沈女士同事:沈女士离职之后吧,很快我们这个工作量就没有了,基本上就恢复到每天的30张或者40张左右了。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员工6.3万元

在沈女士被开除后,剩下两位同事的工作量虽然很快恢复了正常,但不久,两人也以协商补偿的形式被迫办理了离职手续。对于沈女士一案,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如何判决呢?

法官介绍,对于用人单位增加工作量、需要员工加班这样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逐渐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已经大幅超过了其考核满分的标准。从沟通中能够看出,在工作量增加至50多张后,沈女士需要加班2个半小时以上才有可能完成设计任务。在此情形下,公司仍继续增加工作量至70多张,此时已达到工作量满分考核标准的180%以上。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认定,北京某科技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沈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郑吉喆: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你可以向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但是这种分配的工作任务应当合理。如果这种工作量达到了这种不合理的程度,劳动者有权利对此予以拒绝。那么用人单位再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请假多日照顾病重父亲

被公司辞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年休假、病假、产假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保障。如果职工家中遭遇重大变故,职工请假单位没有批准,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会怎么判呢?

汪女士在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其间,因父亲患颅内恶性肿瘤,她向公司提交请假申请,回老家大连陪父亲做手术。她先是申请了2天年假,公司批准了;后又申请8天事假,公司也批准了。因父亲做完开颅手术后仍处于昏迷状态需要陪护,汪女士再次申请了5天事假,但这次公司没有批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巫扬帆:汪女士她本身是独生子女,做手术陪护的时候,家中也只有她一个人能够去陪护。通过她提交的和公司上级的聊天记录里边也能显示,甚至在做手术之前,她都没有把父亲患病的情况告知她的母亲,因为母亲的年纪也比较大了。

公司虽然没有准假,但作为独生子女,面对做完开颅手术后仍处于昏迷之中的父亲,汪女士只能继续留在老家陪护。汪女士提交的证据显示,请假期间她一直在通过线上协助办公。

高某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中,高某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诊断结论为“忧郁症”、建议休息三个月的诊断书,申请休假三个月,公司同意了他的病假申请,并向其支付了病假期间工资。后经查询,公司认为高某提供的“诊断书”是伪造的,于是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高某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法院向医院调查,确认高某的忧郁症诊断书系伪造,最终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高某支付赔偿金。

在北京丰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职于某房地产公司的王女士在《应聘简历》《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的学历、简历都是假的。比如她称自己“2010年9月至2014年7月本科就读于北京某大学”,而实际上她是专科起点,后来通过成人高等教育获得本科学历;她填写自己曾任“财务主管”,而实际只是“经理助理”。最后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补偿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钟泽:诚实守信不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也是我们劳动领域非常重要的准则,在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了诚实守信原则在劳动合同领域的重要地位。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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